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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資格勞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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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弱勢勞工就讀勞工大學補助對象應檢附證明文件
弱勢勞工就讀勞工大學補助對象應檢附證明文件
■共通性文件:
一、設籍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工作地點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在職證明相關文件(須加註工作地點地址)。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個別補助對象所需文件:
一、低(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中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原住民:提供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新住民(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1.臺灣地區配偶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註:不含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中高齡者(四十五歲以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註:年齡認定以開課日為審核基準)。
六、十五歲至十八歲之少年勞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年齡認定以開課日為審核基準)。
七、初任職場勞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持續加保之第一筆勞保資料加保日須於前年度1月1日以後。
八、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格式範例)。
九、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戶籍謄本)。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在學證明:係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十、職業災害勞工: 1.具勞工保險身分者:提供「勞保局職災傷病/失能給付核定通知函」及「職災門診單」等為認定資格文件。2.未具勞工保險身分者:提供「經職安署核定失能等級證明」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更生受保護者:檢附受保護人(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保護人身分證明書。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行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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