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中市勞綜字第103003012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中市勞就字第
106004938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中市勞就字第1070044846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鼓勵弱勢勞工參與臺中市 勞工大學(以下簡稱勞工大學)學習各類新知,提昇職場專業知能, 藉以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就讀「勞工大學」之學員(須同時符合資格一及二始可申請本補助,證明文件詳見附錄)
(一)資格一(符合一項即可):
1.設籍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2.工作地點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二)資格二: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三萬六千三百元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2.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3.原住民。
4.身心障礙者。
5.新住民(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6.中高齡者。(四十五歲以上)
7.十五歲至十八歲之少年勞工。
8.初任職場勞工。
9.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10.獨力負擔家計者。
11.職業災害勞工。
12.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補助項目:
依所報名課程之學費全額申請補助,惟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經費用罄截止。
四、補助作業程序:
(一)符合資格者須先繳交全額學費,惟不需繳納保證金,並應於就讀之該班開課後一週內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開課單位提出申請;逾期未主動提出申請(應補繳納課程保證金)或經費已用罄,均不得要求或保留補助。
(二)俟課程結束通過學勤考核者(如學員缺課紀錄達各科目應上課總時 數三分之一者,將不予補助學費),開課單位應逕予退還學員學費,並使學員簽收,再向勞工局申請補助。勞工局將依申請學員檢具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資格;不符資格之學員,勞工局將予刪除全額補助費。
(三)各開課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二十天內將補助名冊、印領清冊及身分資格證明文件送至勞工局辦理資格複查並據以撥付補助費。
(四)經勞工局複查後同意補助之案件,由開課單位檢具領據送勞工局申請撥款。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領據應加蓋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勞工局撥款入帳。
五、其他事項:
受補助之個人申請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主動繳回補助款項並負相 關責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